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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侦探:关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实务问答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9条切实可行的答案,并进行了重点分析。债务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只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不能用于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在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能被执行。
3.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有争议,他们是否必须委托中介人对财产进行估价?
答:如果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竞价、竞价、估价、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置财产,在处置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且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4. 如果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可否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诉讼人?
答:关于家庭房屋分割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也可以中止离婚诉讼,不得在离婚诉讼中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家庭房屋,法院中止离婚程序后,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未提起诉讼确认分割房屋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不起诉分割房屋的法律后果,并就涉及夫妻的家务房屋分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约定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分院审理的,恢复审理;当事人坚持分居的,法院可以限制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的,通知当事人另办案件,恢复离婚程序。
6. 丈夫可否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
答: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应在重婚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
7. 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无效宣告婚姻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单独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费问题和婚姻无效问题。
8. 离婚损害赔偿的申索权可否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提出分割财产的,是一并处理还是分开处理?
答:上述情形中,如果诉讼请求增加,人民法院不得合并审理,另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答复请求的,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准许,法院应当重新指定共同审理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12、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离婚判决会否在法庭上作出?
答:发现上述情形的上海出轨调查咨询 ,人民法院应当以男子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该男子的诉讼。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案件,如果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纳妾导致怀孕、男方感情不能被原谅、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可以受理并实质性处理。
16、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专家结论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可否允许父亲或母亲作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答:在上述情形中,如果没有鉴定机构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允许其父亲、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应诉。
17.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向原告主张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反诉?诉讼程序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这不是反诉,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一并审理。
18. 离婚后,一方可否继承另一方的公屋?答
:在不违反《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赁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方可以依法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一方可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租赁另一方单位的公有住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约定离婚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
答:只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不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注意,某些条款属于排除期,不能中止或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