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私家侦探社-离婚自诉案:了解其背后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案情概述】
徐某某在婚姻与刘某某维持期间韶关分离小三公司,擅自与不知情的李某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察觉真相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要求追究徐某某犯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婚姻无效。
【分歧】
在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若法院已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那么在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法院是否能够同时宣布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一种观点提出,与公诉案件相比,刑事自诉案件在程序上更为灵活,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轻诉讼负担的考虑出发,可以依据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宣布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提出,刑事自诉的流程依旧需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而宣布婚姻无效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宜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此类裁决,建议告知自诉人可以另寻民事途径,依法进行解决。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所关涉的法律关系各异,除附带民事部分的刑事判决外,不应在同一个判决书中同时进行处置。
刑事判决系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作出判定,同时处理相关犯罪物品和涉案财产,并决定是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直接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考虑特殊预防因素,对被告人实施某些非刑罚性的处罚措施,以此形式宣告法律后果。民事判决,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否、民事责任的履行与变更进行判定,进而宣布的民事法律结果。刑事与民事的判决在调整及处理法律关系方面存在差异,除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例。一般情况下,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应各自独立,互不干涉,且判决中的具体内容亦不应在单一判决中同时呈现重婚离婚纠纷调查,以免刑事判决的判项内容被错误地扩大,导致其功能属性偏离。在本案中,审理重婚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判定被告人是否成立重婚罪并决定相应的刑罚。尽管被告人若构成重婚罪,其婚姻自然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但婚姻无效的确认仍需依照法定程序单独进行宣告,不宜与刑事判决同时进行。
2.刑事判决判项的类型和内容应当具有刑事法律依据
刑事判决的定罪与否、刑罚的轻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宣告作用。鉴于此,刑事判决的主文部分在类别、内容和判项表述上,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判决的判项类型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别:首先,涉及所犯罪名及所判刑罚,包括判定有罪、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判定无罪以及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其次,关于犯罪物品的处理,包括对违禁品的没收、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退赔等;最后,非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例如缓刑期间的禁止令、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职业禁止以及对犯罪的外籍人士实施驱逐出境等。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需考虑是否应支持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实际上,上述各类刑事判决的判决依据,均来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关于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任何支持依据。在实体法层面,在程序法领域,针对重婚刑事判决中宣布双方婚姻无效的判决结果,均遭遇了缺乏法律依据的难题。
3.宣告婚姻无效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有人提出,在此案中,自诉人不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宣布婚姻关系无效,这在本质上等同于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我认为这种看法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存在误解。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严格限定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对其人身权益的侵害或其财产遭受犯罪分子的破坏所导致的物质损害情形。然而,在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要求,并不属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物质损失之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一诉求难以被包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4.刑事自诉案件的判项处理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同样适用。尽管这类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与刑事公诉案件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法院有权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尽管如此,刑事自诉的根本目标依旧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并确保对犯有罪行者的追责,本质上它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尽管某些程序与公诉案件有所区别,但这并不代表自诉案件的程序可以随意进行,亦不意味着自诉人提出的每一项诉讼要求都必须在自诉案件中得到处理。实际上韶关市私家侦探社-离婚自诉案:了解其背后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自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仍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处理自诉案件时,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来做出裁决。据此,刑事自诉案件的判决方法与公诉案件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在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关于宣布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要求,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法支持。因此,刑事判决中无法对其主张给予支持。我们只能建议自诉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再独立提起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同时,我们将指导其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