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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排名-对“证据调查”的误解与重新解释.pdf

发布日期:2025-01-02     浏览次数:

2010年3月 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23卷第1期山西省政法行政管理学院学报V01.23第1期【法学研究】对“证据调查”的误解与再解释陈宏伟(赣南师范学院,江西赣州341000)【摘要】《调查与证据调查》大陆民事诉讼法中的“收集证据”是指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行为。收集证据的行为。在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调查”是指法官对证据方法的主观认知行为。法官有权进行“证据调查”,但不能推断法官有任何收集证据的作用。积极或主导作用。将我们通常所说的法院“调查取证”与“证据调查”相提并论,其实是一种误解。 [关键词]调查证据;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图书馆分类号】DFT13【文献识别码】A【条文号】1672-1500(2010)O1-0028-03 从广义上讲,证据调查是指物理位置的空间变换与证据责任有关的证据。是指与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一般当事人有责任收集并向被指控人免费提交证据。这个意义上的证据调查不仅包括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为了免除收集、固定、出示、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必须实际提交证据或者提供其他认知行为;证据调查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证据线索和申请法庭调查收集。在20世纪80年代,这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这个时代学术界已经习惯了调查概念,当时的实践尤其强调后者。有学者形容:“专指法庭调查取证活动,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是过分强调法庭调查取证和审判实践”。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与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民法体系的“证据”类似(以下简单概括以法庭调查取证为主,允许法官携带卷宗深入工厂、街道)和农民)。 “调查”、比较研究、取证已成为诉讼中的常规现象,形成了可供借鉴的“当事人研究”。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法院“让人说话,法官打断腿”和法官“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大陆法系“本来”“证据调查”中质疑法官出示的证据的“无理诉讼案”的内涵是否相同,值得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查取证”的解释(二)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通过两种方式提供证据:方面。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进行了调整。

证据的主体是标准,法院的调查取证对应当事人之一。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提供证据。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分类标准的,应当对证据进行粗略调查。”由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可以分为两个历史时期。自行收集不到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时(一)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增加:““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 《人民证据审查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 “审查核实证据”和“调查取证”本质上不具有证据性。“所谓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同意前者是权威。法庭后者则负责收集证据并将其提交给法院。这种行为是法院在特殊情况下的职责。同时从侧面看,收文日期:2009-12-16 作者简介:陈宏伟(1981年出生),男,湖南益阳人,赣南师范学院法学系讲师,拥有诉讼法硕士学位,主修证据法。第一期 陈宏伟:对“证据调查”的误解与重新解释 29 显然,法院的“调查取证”不包括证据审查。验证是法官对证据的主观认识,即法官根据适用事实进行的认知活动。 。

证据调查概念_证据调查的范围_证据调查的作用

综上可见,我国立法始终从证据的角度或对已经出示的证据的依职权认可的角度来看待法院的“调查取证”,从而获得证据的物理位置。 ,认为是法院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 (三)“证据调查”的运行环境 二、“证据调查”的内涵和运行环境 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调查(一)“证据调查的主体、客体和目的” 运行环境大致相同。这里,我们主要以13本书为例,谈谈民法体系中的“证据调查”以及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格。一是关于证据调查地点问题。直接审判原则的三个框架概念与诉讼材料密切相关。为了制定内心的要求,证据调查原则上是在案件被诉法院的法庭法庭进行,法官可以通过五种感官的功能将其视为调查对象。但作为例外,例如现场检查或询问无法带上法庭的有形物体,则称为证据方法(Beweismitte1)。法庭上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的证据方式有五类,即证人、鉴定人、当事人、勘验物和文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取证据,这称为证据调查,由指定法官或委托法官通过证据委托进行。法院可以委托调查获得的内容称为证据。证言、鉴定意见、委托调查证据还可以转入其他法律文书、检验结果等都属于证据材料。

由研究所实施。当需要在国外进行证据调查时,由于一国所谓的诉讼材料是指当事人辩论所获得的判决材料,司法权无法到达外国,因此只能依赖相关国际条约(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的事实)。证据是指从证书中得出的和解。其次,关于证据调查的时间。大陆法系调查所获得的内容(证言内容等)为基础。对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在口头辩论期间注重证据准备与诉讼材料之间的关系。 “证据材料仅被认定为诉讼材料。但是,为了及时推进诉讼进程,必须防止口头辩论完成而无法补充诉讼材料。”即使法院延迟了待证明的事实,在口头辩论前的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调取证据并进行证据方式调查,称为证据调查提出证据申请。证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实际上是指法官(法院)为发现证据而进行的调查调查。具体来说,在进行调查时。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调查,包括询问证人、当事人、鉴定人,检查物证,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出庭,经法定传票后,出具文件。综上所述,在证据调查对象合法且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证据调查。

最官方的(法院),其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目的其次是证据调查顺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关键是取证用于判决和鉴定诉讼材料的证据。证据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审查书证。 (二)“证据调查”的性质和勘验的五种方法。德国立法规定证据调查以勘验、证人为基础,德国学者认为证据调查(Beweisaufnahme),即对当事人进行辨认、书证、讯问的顺序;日本接受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澄清和确认事实,始终以询问证人为基础。 、当事人询问、鉴定、文件证据和调查的顺序;法院事务,无论是根据申请还是依职权进行。在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证人证言、指认、书证、勘验、当事人等进行证据调查属于法院管辖。我的审讯顺序。可见,在德国和台湾地区,调查所在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证据调查是一种以法院发现证人为目的的诉讼行为,仅起辅助作用,而在日本,是根据证据的内容。 。简而言之,证据是调查顺序的重中之重。除了讯问当事人之外,日常调查才是法庭的权威。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遵循从“人证”到“物证”的程序法,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都是最重要的。法官的专属职责和证据调查。德国将审查物证权力转移的范围。

如果一方面要求法官负责查明事实,则应将调查放在第一位。一方面,它没有赋予法官进行证据调查权力,第三,对“证据调查”的诸多误解和重新解释,显然违背了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现代法治原则。因为辩论者(1)将“证据调查”误解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作用,证据调查原则上是被动的,即原则上有当事人申请证据时,所谓证据申请以发现过程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过程;民法要求法院在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请求后承认具体证据。受发现现实主义理念的影响,国家并没有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官来决定进行证据调查,这意味着这个证据必须经过证据调查过程,但这也给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证据调查(否则就没有认可的对象)。综上可见,证据调查方式,如立案令、信息请求权等。”1这样的表述很容易导致歧义。评论者实际上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称为“证据调查”。笔者认为,评论者对证据调查的理解实际上混淆了德国、日本等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和“机关调查取证” 调查在诉讼中,证据是由当事人提出的,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区别在于依据。

证据调查的作用_证据调查的范围_证据调查概念

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中,所谓“法院法上确实没有这种意义上的证据调查程序,但调查取证”是指法官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收集证据。权力。然而,在他们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有一章来规制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即证据物理所在地的转移。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调查程序分别规定了证据方法的调查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谓“职权调查证据”,是指法官查明事实的责任不留给当事人(2),而法律宣告的证据是“当然”推导出来的,并且法官主动审查和核实已提交的证据。官方取证权的参考:例如,有人认为“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法院的调查”。在诉讼中,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2]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解释与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私家侦探排名-对“证据调查”的误解与重新解释.pdf,2002。进行与程序有关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又如[3][日]三溪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王一凡译.台北:例如,“……首先看举证责任。依职权制度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418。由于事实调查主要是法院的事情,当事人一般而言,不仅是[4][日]高乔宏志.民事诉讼法——对制度和理论的深入分析独自承担了这个重任。

……即使是民事案件,也要提供证据[M].林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证据责任几乎全部由当事人承担。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 [5][Et] Kanekoichi, Takeshita Morio.民事诉讼法(新版)[M].白绿责任分担制尚未完全放弃。可见于大轩,译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在大陆法系国家,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当事人和法官[6][9]王家义,杨建华,郑建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台湾承担的:三民书局,1998。并不存在。 ” 评论员从“事实调查主要是法院的事情[7] [德国] Otmar Yaoenich 开始。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 “项目”,跳到“严格意义上的举证义务”的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日本]中村秀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笔者认为《陈刚、林建仁不存在》很牵强。这是因为冯、郭梅松珠海专业私家侦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即使法官负责调查事实,也不意味着认为法官有必要 [10]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制度[J]. 在证据出示领域,当事人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11]齐树杰,黄斌。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J].河南省(3)将“机关调查证据”等同于我们通常认为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4)。 《法院调查取证》[12]唐伟建。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关系概述——以两大事例为例,有人认为“在我国,以证明具体案件的法律制度的观察和比较为中心[A]。姜伟。比较民事诉讼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证据材料的发现、收集、提取和固定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取证活动的名称根据不同的情况略有不同。关于当事人事实的证据收集一般称为当事人证据收集[13][14]熊跃民.法官调查证据权限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6。 ,(6).收集活动一般称为法院调查(编者:张建平)。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调查概念,法院依靠BeweisaufnahmeCHEN的误解和重述。洪—·伟(赣南师范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调查取证》